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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孢子粉"当食品卖 判罚10倍别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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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4年底,消费者吴先生从某生物科技公司处购买了50盒“某某牌富硒破壁灵芝孢子粉”。收到货物后吴先生发现其所购产品的食品生产许可和流通许可对应的均为普通食品,而根据有关部门规定,破壁灵芝孢子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吴先生认为生物科技公司的行为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遂将生物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嘉定法院一审判令某生物科技公司退还消费者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4万元。

  2014年12月,吴先生在网上购买了“某某牌富硒破壁灵芝孢子粉”50盒,共支付货款4000元。收到货物后,吴先生发现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与食品流通许可证对应的均为普通食品。而据吴先生所知,灵芝属于药品,不得添加到普通食品当中。

吴先生认为,生物科技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给予惩罚性赔偿,故与生物科技公司进行了交涉。但生物科技公司仅仅退还了产品的部分货款3780元,拒绝支付相应赔偿款。因协商不成,吴先生于2015年1月向嘉定区法院递交诉状,要求生物科技公司返还剩余货款22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4万元。

  裁判结果

  诉讼中,生物科技公司辩称,其认可吴先生购货的事实,之所以未全额退还货款,是因为吴先生只退回了48盒产品,另有2盒产品未予寄回。至于十倍赔偿问题,生物科技公司也承认,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破壁灵芝孢子粉不能作为普通食品销售,应当补办一个保健品许可证,在手续上确实存在缺陷。但其认为所谓假货应当是三无产品或对人体造成伤害的产品,不能以手续不完备就认为其销售的是假货,故不同意支付十倍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生物科技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首先,涉案产品所对应的生产许可证号经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其产品申证单位为蔬菜制品 【食用菌(干制食用菌)】,食品品种明细为香菇、木耳,并非灵芝孢子粉,也就是说涉案产品并未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其次,涉案产品没有相关产品标准,销售的产品包装上也没有标注产品标准代码,其安全性无从保障。

  2014年5月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有关问题的复函》指出,灵芝孢子粉缺乏长期食用历史且已作为药物使用,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尚无足够的科学依据,因此破壁灵芝孢子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也就是说,涉案产品的原料(成分或者配料)灵芝孢子粉不属于法定的可用于生产经营的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中生物科技公司作为销售商,其所销售的产品来源于其关联公司,故生物科技公司对该产品的生产许可状况、产品标准状况均应知情,其销售的涉案产品套用其他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且没有产品标准码,对此,生物科技公司应属明知,且应当知晓食药监部门有关灵芝孢子粉不得作为食品原料用于生产经营的规定,却仍将其作为食品销售,主观故意明显,因此生物科技公司应当承担支付相应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生物科技公司返还吴先生价款220元,并赔偿吴先生销售价款的赔偿金4万元;吴先生应当退还生物科技公司“某某牌富硒破壁灵芝孢子粉”2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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