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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雷、何某培爆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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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  黄某(已判刑)因琐事与某娱乐汇员工高某奇积怨。2014年6月4日2时许,黄某纠集刘某勇、“小关”“阿肥”(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邓某雷、何某培等人携带由邓某雷等人自制的爆炸物、钢管来到娱乐汇门前预谋对高某奇进行报复。当黄某等人看见高某奇、卢某祺等人出现在娱乐汇门前时,不顾门前聚集有20多名顾客及娱乐城工作人员,由何某培拿出自制的爆炸物扔向高某奇等人所站的娱乐城门前,其他人拿钢管对高某奇、瞿某等人进行殴打,并致使瞿某等多人受伤。经法医鉴定瞿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度。经对现场提取的金属碎片进行鉴定,从所送检材中均检出钾离子、氯离子。

  裁判结果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雷、何某培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投放爆炸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雷、何某培犯爆炸罪成立。被告人何某培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被告人邓某雷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培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邓某雷, 是立功, 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在本案的中何某培使用的爆炸物是由邓某雷等人制做,在共同犯罪两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但邓某雷的作用相对较小。公安人员接到匿名群众电话,得知何某培在家后,到家中抓获何某培。被告人邓某雷、何某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综观本案被告人邓某雷、何某培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宣告缓刑。以被告人被告人邓某雷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何某培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由因积怨引起的案件。本案中黄某纠集一伙人携带自制的爆炸物、钢管来到娱乐汇门前预谋对与其积怨的高某奇进行报复。被告人邓某雷、何某培出于哥们义气也参与其中。本案的被告人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初中没有过毕业就没有继续上学, 既不工作也不读书,整天游手好闲,对自己要求不严格,被社会不良风气影响而随波逐流。父母因忙于生计而无暇顾及及教育小孩。他们之所以犯罪是因为因年龄较小,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社会阅历浅,判断是非能力差,没有主见,容易相信别人,重哥们义气,法律意识淡薄。做事不考虑后果,自制力不够,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希望通过这次教训,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纠正自己的行为,努力学习文化知识,成为一名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公民。其父母应注重对未成年子女管教,引导其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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