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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伟、谢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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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谢某伟、谢某均为东海县黄川镇人。2008年3月13日,谢某伟在东海县某信用合作社借款3万元,约定2008年11月20日还清本息,谢某、孙某波为该借款保证人,其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到期后,由于三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该信用合作社向东海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3月28日,东海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谢某伟偿还该信用合作社借款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和逾期罚息;谢某及孙某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谢某伟、谢某未履行生效判决。该信用合作社于2011年9月23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期间,二人不仅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谢某伟还以谢某的名义在东海县某汽贸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价值50万元的半挂货车一辆,而且在还款方式上作了变通以隐藏财产逃避执行。东海法院迅速固定证据,将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的犯罪线索移送东海县公安局,公安机关随即立案侦查。谢某伟、谢某二人终于明白事情的严重性,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全部归还了借款本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谢某伟、谢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系共同犯罪。鉴于二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已全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予以从轻处罚。东海法院遂判处:被告人谢某伟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谢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债务人作为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以担保人的名义购置大额资产并在还款方式上做变通,企图隐藏财产、掩盖其具有执行能力的事实;担保人作为被执行人,明知案件情况和执行义务,仍与债务人合谋隐藏财产,二人在主观上具有犯意联络、客观上配合实施了拒执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共同犯罪。因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悔罪表现诚恳,且全部归还了借款本息,法院最终对二人判处罚金,体现了“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刑事政策,彰显了重在推动执行、预防教育的刑罚适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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