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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天等人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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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11日21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大屯隧道外环道路上,被告人唐某天驾驶兰博基尼牌小型轿车、被告人于某椿驾驶法拉利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故意相互追逐,超速竞驶,后二车相继失控,发生事故,造成隧道内护栏、防护墙等公共设施损坏及两车损坏,并致被告人唐某天车内乘客徐玥“腰椎爆裂性骨折”(经鉴定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于某椿拨打电话报警并与被告人唐某天在原地等待交通民警处理。次日,公安机关决定对本案以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民警电话通知二被告人到交通队,被告人于某椿接到通知后主动到案;被告人唐某天手机关机,民警在徐某所住医院见到被告人唐某天后,对其传唤归案。

​  经鉴定,事故发生前在隧道内,被告人唐某天驾驶车辆的瞬间时速超过179.3km/h;被告人于某椿驾驶车辆的瞬间时速超过165.1 km/h。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唐某天、于某椿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天、于某椿无视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追逐竞驶,车速严重超过限速,导致交通事故,造成公共交通设施损坏及他人轻伤的后果,属于情节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二被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对犯罪行为造成的交通设施损失予以赔偿,并在审理过程中同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有一定认罪、悔罪的表示,事发后,被告人唐某天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被告人于某椿有自首情节,在量刑时酌予从轻考虑。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唐某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于某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唐某天、于某椿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据统计,我国目前拥有机动车数量超过2.6亿,小汽车数量超过1.6亿,同时,我国拥有驾证的人数已经超过了3亿。汽车大国的地位进一步坐实。但与汽车数量和驾驶人数激增不匹配的是,我国社会尚未真正实现驾驶文明。在驾驶中寻求感官刺激、玩心跳而不顾公共安全的现象,从未杜绝。在城市道路“飙车”,危险性、违法性不言而喻,稍有不慎就可能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但是“飙车一族”显然没有将此当回事,公然挑战公共安全,为了寻求刺激而将公共安全置于脑后。类似的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地挑战公众的心理底线,对社会造成的公害有目共睹。

  该案因为涉及豪车、飙车、车祸等敏感字眼,自案发以来一直倍受公众关注。案件宣判后,一审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该案审理的有关情况。新华社、中新社、人民法院报、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人民网、千龙网等30多家新闻媒体的100余名记者进行了现场采访报道。中国法院网等还进行了全程网络图文、视频及微博直播。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两名被告人被处以与其罪行程度相适应的刑罚,惟其如此,才能使得飙车者“望而却步”,并通过相应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驾驶者认识到飙车的严重危害性,从而学会尊重他人生命,珍惜自己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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