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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宇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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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  2015年2月3日19时56分许,被告人陈某宇驾驶黑色雷克萨斯小车从湘潭市雨湖区某KTV往一大桥方向行驶,行至雨湖区解放南路与中山路十字路口时遇交警设卡查酒驾,因陈思宇吸食毒品,所驾驶的小车未办理正规手续,为逃避检查迅速离开现场,陈某宇无视交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加速行驶强行冲关,驾车冲撞前方同向行驶由被害人刘某驾驶马自达小车、被害人胡某驾驶丰田睿智小车,冲撞前方相向而行由罗某良(梁某强所有)驾驶的出租车、被害人胡某敏驾驶的出租车,冲撞被害人王某珠停靠在路边的雪铁龙小车、被害人徐某停靠在路边的东风天籁小车、被害人张某林停靠在路边的比亚迪小车,致上述7台车辆受损。后因驾驶的小车被撞停,陈某宇被交警控制转交随即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

  裁判结果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宇无视公共安全,为逃避执法人员检查,强行冲关,在公共场所及道路致7台车辆受损,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宇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宇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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