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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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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2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北京市某职业高中门前滋事,持刀扎伤被害人王某某(男,17岁,辽宁省人),造成王某某“腰背部穿刺伤,伤口长约3厘米,深约8厘米,竖脊肌部分断裂”,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构成轻微伤(偏重)。嗣后,被告人王某又在北京工业大学南门附近,无故殴打李某某(男,23岁,北京市人)、肖某(男,14岁,黑龙江省人)、夏某某(男,19岁,北京市人)、寇某(男,19岁,北京市人)、顾某(男,18岁,河北省人)等人,造成李某某“左肩、左肘软组织挫伤”。被告人王某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王某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法,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并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王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判处被告人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七千六百三十九元五角一分;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王某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校园矛盾引发,两名在校学生发生纠纷后,试图通过“约架”的方式请社会人员帮忙解决。在此过程中,社会人员在上课期间闯入教室将学生带出学校,并在学校门口无故将其他学生扎伤。

  校园暴力,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案件审结以后,法官并没有就此简单“结案”,而是首先分析了这起校园暴力案件发生的深层次的原因:学校安保制度缺乏落实、学生安全意识淡薄是本案发生的两大因素。该案中,被告人王某等社会人员进出该职业高中时,门岗处均无保安人员进行核实身份、查验证件、登记信息等安全保卫措施,致使被告人王某可随意进入校园滋事。被害人王某某及其同学得知社会人员进入到该校滋事以后,并未意识到潜在的人身危险,也未向学校教职工报告、未向保安人员求助,最后造成其被被告人王某无故持刀扎伤的结果。

  校园安全,关系到每个青少年学生能否安全、健康地成长,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稳定。为此,法官还专程驱车前往学校调查了解校园安全制度及安保措施。法官在进出学校校门时,门岗虽有两名保安人员,但亦无人对进出车辆及人员进行查验、登记,可见,此次事件并未引起学校足够的重视,亦未吸取已发生的校园滋事案件的教训,安保制度仍未能予以有效落实。此外,法官在走访中还了解到,该校四个校区、二千余名在校生仅配备了十三名保安人员,保安人员的数量明显不足,且人员流动性较大,稳定性差,常存在工作几个月即辞职的现象。

  为使本案反映出的校园安全问题引起其他学校重视并以之为戒,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此案为例,针对案件审理及调查走访中发现的问题,专门向区教委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教委协调各方,确保各学校配备充足的保安人员,保障校园安保人员的稳定性;推进校园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在校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该司法建议发出后,受到区教委的高度重视,该区教委召开专题会议调查研究,积极采取措施整改,并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式复函。在回函中,该区委表示已建立健全该区教育系统安全保障体系,全方位监控校园安全问题,并将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者、教师和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形成学校法制氛围。

  法院在审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及时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仅扩大了个案的宣传教育意义,而且有效地降低了辖区内类似案件发生的风险。通过一起司法案件促成该区教育系统安全保障体系的建立,达到“审结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体现了法官对“和谐”、“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内容的理解与坚持,也是人民法院在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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