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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宇与王某华、王某明、王某、王某国健康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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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宇、王某华(王某明之子)、王某(王某国之子)均系东坡矿校六年级一班学生、未成年人。2014年3月29日上午,三人相约去东坡石矸山后山湖边钓鱼、烤鱼。在去钓鱼之前张某宇从东坡矿王某华所居住三户区单元楼20号楼4单元楼梯间平台入户雨篷二楼窗口外提取汽油一壶,并将汽油交给王某,王某去路边商店购买打火机一个,后三人一同前往石矸山后山。中途,其同学杨某因寻找其玩伴未果偶遇张某宇三人,后与张某宇三人一起玩耍。四人在玩耍过程中,王某华将汽油壶中的部分汽油倒入其在湖边捡的塑料瓶中,后又将塑料瓶中汽油倒在旁边杂草上,并用王某所买的打火机点燃,由于汽油壶离起火点不足一米,加之刮风影响,导致火迅速蔓延致旁边汽油壶处,并引燃汽油壶,其后张某宇等人一起准备灭火,张某宇欲用脚将着火的油壶踩灭,但由于其灭火方式不当,在踢开油壶时,着火的汽油引燃其衣物,致其衣物瞬间着火并导致全身多处烧伤。随后,在其玩伴及附近工作工人的帮助下张某宇获救。后王某华母亲蔡某赶到现场,见况后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120急救车将张某宇送往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救治;但由于其伤势过重,又被送往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救治,经该院诊断为:火焰烧伤60%。后法院判决原告张某宇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525883.10元,由被告王某华、监护人王某明承担210353元;由被告王某、监护人王某国承担105176元,剩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  

执行情况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华、王某系在校学生,无履行能力。其监护人王某明、王某国系东坡煤矿职工,该院于2015年8月20日在东坡煤矿扣留王某明、王某国工资各每月800元。另外,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和车辆进行了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王某国有一辆隆鑫牌普通摩托车(2014年挂牌登记),再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近几年,由于煤炭市场疲软,铜川市煤矿普遍效益较差,被执行人所在的东坡煤矿工资仅发至2015年12月,被执行人工资收入不到2000元,履行能力有限。但由于张某宇前期治疗费用已花去15万元,其母亲去向不明,其父也去西安打工,张某宇由爷爷奶奶照顾,在蒲城上学。因其烧伤严重,在学校备受同学歧视,且其继续治疗仍需大笔费用,鉴于此情况,法院于2016年5月3日对张某宇一案给市政法委进行了汇报,并倡议对其进行了捐款。后全市政法系统共计筹得款项近15万元,使得张某宇得到了及时治疗。现被执行人王某明在印台区东坡矿工作,王某国在榆林市横山县煤矿工作,二人均以工资收入为生活来源。法院尚在依法执行王某明、王某国的工资收入。  

典型意义

该案中,申请执行人因该事故导致身体重度烧伤,急需大额医疗费用。其家庭已无力负担,而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有限,致使该案不能顺利执结。  

因该案申请执行人事发时年仅12岁,如不能及时治疗对其后续身体发育将带来无法预测的影响,市委政法委号召全市政法干警进行捐款,共计筹得款项近15万元,使得张某宇得到了及时治疗。该案的处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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