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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等四人犯敲诈勒索罪、盗窃罪、抢劫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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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  2013年8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从通山乘客车来到咸宁市温泉泉塘村,由吴某某、刘某某望风,由阿飞(另案处理)将一辆黑色踏板摩托车的龙头锁拧开后骑走。8月11日凌晨时分,三人乘坐着该摩托车来到咸宁火车站附近网吧,将该网吧走道口处的一辆黑色踏板摩托车推走。


  2013年7月至8月期间,刘某某、庞某某、吴某某因无钱上网,邀约被告人焦某某及不满14周岁的焦某某、余某某等人先后六次在通山县学校旁、教育局、公安小区路口附近蹲守,拦住个子矮小,结伴不多的初中学生7人,采取语言威胁、搜身等手段索要钱财。

  2013年8月20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某、庞某某、焦某某与焦某某、余某某等人来到通山县教育局门前路段的人行道内,对独自一人经过此地的刚下晚自习的学生杨某实施拦截,先用语言威胁杨某拿钱,随后将杨某踢倒在地,几被告人围住杨某,并从其口袋里搜出5元钱,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丙级(偏重)。

  裁判结果

  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威胁的方法,多次敲诈勒索,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抢劫作案1起,致一人轻微伤,抢得人民币5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吴某某构成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被告人刘某某构成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焦某某构成抢劫罪。法院综合案情,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数罪并罚后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犯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500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

  典型意义

  擂肥现象(擂肥,地方方言,所谓“擂肥”,是指以强欺弱,公开索要他人财物。)在中小学中比较多发,情节严重的,就构成抢劫罪。参与擂肥的人,可能是本校高年级的学生(如本案中的焦某某),也可能是校外品行不端的小混混(比如本案中的庞某某、吴某某、刘某某)。

  本案中,被告人实施的三起犯罪事实中有两起与校园“擂肥”有关。在校园周边蹲守索要学生钱物的“擂肥”行为,已成为当前青少年犯罪的主因。在学生中形成心理恐惧,学生们“闻擂色变”,很多人不敢出校门,“擂肥”行为应该引起引起学校、有关部门和社会的高度重视。被告人焦祺鹏系未成年人犯罪,在校学生,且系从犯、初犯,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适用缓刑,有利于其继续学业。其他被告人均系社会无业人员,依法适度从严处刑,对净化校园及学校周边环境更有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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