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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杰贩卖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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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杰,1997年出生。2014年11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杰按事前和朋友的电话约定,在南宁市邕宁区某广场收到颜某光求购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的毒资人民币300元后,即到南宁市五象大道龙岗村路段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向杨某信(另案处理)购买了三小包毒品氯胺酮,并返回邕宁区新兴广场贩卖给颜某光,两人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被扣缴三小包毒品氯胺酮可疑物和毒资人民币50元。经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扣缴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氯胺酮,净重1.66克。

  裁判结果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杰违反国家的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非法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某杰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杰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本案已经生效交付执行。

  典型意义

  近年来,未成年人涉毒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人员也向低龄化发展。追溯其缘由,体现在以下多方面:第一,未成年人文化程度往往较低,心智的不成熟和危险的好奇心导致未成年人走上毒品犯罪道路;第二,家庭教育失当和缺失,未成年人在成长道路上得不到正确的引导和家庭温暖;第三,群体之间的交叉感染,未成年往往因交友不慎中接触到毒品,从而走上犯罪道路。本案的被告人正因处于青春逆反期,与父母之间的沟通交流缺乏,父母也缺乏对孩子的管束。被告人在外务工期间因交友不慎,与一些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交往,法律意识淡薄,从而走向贩卖毒品的犯罪歧途。毒品犯罪对社会对未成年人都造成了巨大的危害,在依法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的同时,法院也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正确引导未成年人的生活习惯和交友行为,力促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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