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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文未成年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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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27日22时许,被害人陈某川将一辆红色两轮摩托车停放在田林县潞城瑶族乡马逻村大平屯的工棚外,17岁的被告人杨某文看到后便心生窃意,遂与比其大几岁的被告人杨再喜共谋一起将陈某川的摩托车盗走,之后两人将该摩托车拿到田林县乐里镇新宁村平么屯的杨某美家中放置。经鉴定,该被盗的摩托车价值313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该摩托车扣押并发还予陈某川。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定,杨某文、杨某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文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犯罪后能自愿认罪,且能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文作案时未满18周岁,犯罪后能自愿认罪,与事实相符。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判处被告人杨某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典型意义

  本案中,本院对被告人杨某文依法从轻处罚,主要是从其成长经历及悔罪表现考虑量刑。被告人杨某文辍学后,平时在家很听父母的话,能帮助家庭进行劳动,通过拾荒等劳动积极改变家庭的贫困状态。但被告人杨某文的父亲因意外死亡后,其家庭产生了变故,使原本就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被告人杨某文在未满18周岁时即自谋出路,为了尽快获得收入,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被告人杨某文犯罪后,因其母亲无固定居所、无联系方式,法院无法联系到被告人母亲,最后通过被告人杨某文原先在田林县城郊区居住的邻居联系到被告人杨某文大哥出庭参加诉讼。被告人犯罪后,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表示悔改。


  法院结合社会调查报告反映被告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经历以及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的短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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