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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林某某、吴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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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9日17时许,朱某某(不满十六周岁,另案处理)与被害人李某某因女朋友之间的矛盾而发生纠纷,遂纠集被告人严某某、吴某某、林某某等人将被害人李某某带至永安市燕西东坡路697号一幢二层楼房的二楼过道内,被告人严某某先用脚蹬被害人李某某的胸口,至李某某撞到铁门后倒地,之后,严某某、吴某某、林某某伙同朱某某一同踢、踩躺在地上的被害人李某某。经永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为轻伤贰级。

  裁判结果

  永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林某某、吴某某以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用脚踢踩他人,致一人轻伤贰级,其行为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林某某、吴某某的行为属共同犯罪,应根据其犯罪行分别予以量刑。据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林某某犯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在校男生出于哥们义气,因女朋友之间的矛盾而大大出手伤害他人的刑事案件。三被告人因平时缺乏父母的监管,学习成绩偏下,在校好拉帮结派,讲江湖习气,爱出风头,易冲动,并且法律意识淡薄,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既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经法庭教育,三被告人对其犯下的罪行深感后悔,表示今后绝不再触犯刑律,渴望能重返学校继续读书,重新做人,希望法庭从轻减或轻处罚。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三被告系未成年在校生,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悔罪表现,判处三被告人缓刑,促其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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